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意见》开始实施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调解作用,提升协会公信力,社会影响力,规范民商事纠纷委托行业协会调解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民商事纠纷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意见》,该《意见》首次赋予行业协会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这在我省尚属首次,在全国司法领域也属少见。
《意见》规定,我市各地法院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包括:(1)合同纠纷;(2)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3)劳动争议;(4)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5)其他适合委托行业协会进行调解的纠纷。法院可以在纠纷案件受理前,受理后庭审前及庭审中三个阶段,根据发生纠纷的主体和性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可申请法院赋予法律效力,出具民商事调解书或申请支付令强制执行,调解未成功的,当事人仍可通过诉讼来解决。
该《意见》以全新的司法手段来确认行业协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司法服务企业发展的一项举措。也为行业协会调解企业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协会拓宽纠纷调解职能,行业协会“说话”更算数了。
5月31日,温州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座谈会,决定该《意见》从6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商会秘书长应邀参加了该新闻发布会与座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