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正常民间借贷 打击非法高利贷活动的通告
温州市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于2011年9月29日发布。
主要内容:
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正常民间借贷,打击非法高利贷活动,支持保护企业生产发展和公民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超出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属于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二、存在高利贷情形的,借贷双方应当及时通过协商等途径,调整约定利率至合法范围以内,以免因高利贷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约定利率超出法定范围,扰乱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债务人可以不支付超出部分利息。
四、国家依法保护约定利率在银行基准利率四倍以内的正常民间借贷,未经债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拒绝履行借款债务或随意要求降低约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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