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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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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温州市纺织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温州市纺织品商会(WenZhou Textil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温州市纺织品生产与经营的各种经济成份和各类经营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坚持入会自愿、领导自选、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和会务自理的原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和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发挥同行优势,立足本市,面向全国,争取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温州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路197弄8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二)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 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经济的发展;
    (四) 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协调同行之间关系,发挥整体优势;
    (五) 制定并推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挥爱国敬业精神,注重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实行公平竟争,维护本行业利益,提高企业信誉;
    (六) 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 调查研究本行业情况,研讨本行业重大问题,制订措施对策,谋求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八) 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要求;
    (三) 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三) 向本会提出建议与批评;
    (四) 享有向本会提供技术资料、经济信息、撰写稿件,为行业之间起到交流作用;
    (五)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维护本会信誉;
    (二) 向本会提供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 关心会务、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第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任期内应自觉履行理事义务和职责,屡次未经请假或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视为不履行职责,作自动退出理事会论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保留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通过产生。
    (一)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二)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三)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
    (四) 监事会要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 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和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 监督、帮助会员大会召开期间各项议程执行情况;
    (三) 配合、支持理事会的工作;
    (四) 监督、检查本会章程实施和执行情况;
    (五) 监督、检查本会的会务情况,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报表、开支情况及档案管理情况和商会相关资料。
    (六) 若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的行为与本会章程或利益不符合或有冲突,监事会全权代表本会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涉,并追究责任,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 监事会要向会员大会报告监督、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损害本会以及会员利益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能的,或监事长、监事的行为不符商会章程,损害本会及会员利益的,理事会可向会员大会进行通报,提请会员大会进行改选。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及监事本届期满,经会员大会选举可连任两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每年的会费收入中,列支5%作为商会党建活动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行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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